【法律法规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(节录)

作者:发布日期:2023年10月13日 16:37浏览次数:

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(节录)

19849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12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>等七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>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

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。

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、成份、规格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、生产企业及其地址、批准文号、产品批号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、用法、用量、禁忌、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。标签、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,生产日期、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,容易辨识。